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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10-1616:8:54来源:作者:点击量:3360   

《泉州市区超标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定》

“超标车”行驶路线

    一、市区内环路(坪山路—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城西路—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内(含)。

    1.东湖街、东街、湖心街、打锡街、涂门街、新门街、泉秀街、刺桐路、江滨北路土地后至临漳门、城西路、城北路、少林路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2.温陵路在辅道行驶,田安路、丰泽街、九一街、津淮街在人行道行驶。

    3.其他道路靠路右边行驶。

    二、市区内环路(坪山路—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城西路—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外(不含)。

    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靠路右边行驶。

“超标车”十项行车要求

    “超标车”驾乘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不得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超标车”临时号牌、行驶证。

    2.已取得“超标车”临时牌证要规范悬挂前后两个车牌,并随身携带行驶证、身份证。

    3.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超标车”。

    4.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超标车”。

    5.“超标车”驾乘人员应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靠路右边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驾驶“超标车”通过交叉路口,有交通信号灯的,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没有交通信号的,应当减速慢行,不得突然猛拐;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

    7.“超标车”载物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8.“超标车”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

    9.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10.“超标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超标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1.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超标车”或发生交通事故,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驾驶未悬挂车牌(无牌或有牌未安装)“超标车”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车辆来历凭证后给予放行。

    3.驾驶“超标车”未按规定安装号牌上路行驶的,暂扣车辆,并处罚款、核对相关手续、责令其按规定安装号牌后给予放行。

    4.对驾驶“超标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闯红灯、超载、未悬挂车牌、未按规定安装号牌等交通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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