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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杂志
2005年 第1期
出租车异地营运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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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9日,一辆东莞出租车在广州新白云机场载客,旅客的目的地是广州石井,当地运政人员认为该车从事了起、止点都在广州的载客营运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出租车异地营运,违反了《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并将该车暂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在《许可法》生效之前,国内几乎所有城市都限制或禁止外地出租车在本市营运。但是,《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显然,《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限制和禁止外地出租车在本地区营运的地方规章与《许可法》相矛盾,这些规章和法规在法理上也是失效的。

  出租车市场地方割据问题的症结是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制度(俗称“车份钱”)。该制度一方面提高了出租车的准入门槛,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却与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的性质相背离,同时还造成出租车经营成本飙升,服务质量、车辆档次低下的后果。

  允许出租车异地营运可以打击出租车经营权炒作,减少经营权持有人的租金收益,因为各地经营权的价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允许出租车异地营运势必降低经营权的价格;而且,出租车市场竞争将不再是单个城市内经营权的争夺,而是全国范围内车辆档次和服务质量的竞争。随着全国范围内竞争的深化,将使积弊深厚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最终淡出市场。

  在国务院有关出租车和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应以《许可法》授予出租车异地营运权利的规定,来制定规范出租车运营的地方性法规、章程。

作者简介:綦问津(1974— ),硕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处。E-mail:smilinglio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