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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杂志
2006年 第4期
关于城市交通规划定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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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2-5328(2006)04-0083-02

The Thinking on the Positioning of Urban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城市交通规划究竟是一个技术性问题(桥梁、立交等),还是一个公平性问题?是不是小汽车畅通无阻了,城市交通规划就做好了?我国的“自行车王国”能不能东山再起?小排量汽车的使用应不应该得到鼓励?以发展汽车产业为名,而让城市小汽车肆意增长,这对不对?城市中道路的优先权究竟属于谁?中国能不能走紧凑型小城镇发展(compact city)的路子?这些问题关系到城市交通发展的模式,关系到城市交通规划的定位,也关系到城市交通拥堵的根源。交通规划实质上是个公平性问题。当城市中70%(保守一些)无车族都在为30%有车族让路时,这样的交通规划显然是不存在公平性的。因此,强烈呼吁交通规划师在做交通规划时将公平性作为一个最基本原则,经济性、政策性、技术性应该在其之下。

——urbanxyz

  城市交通规划既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又要兼顾社会公平。中国受到能源和土地资源的约束,不可能无限量地发展小汽车,必须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之路。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讲,政府投资巨额资金修建道路设施,却仅被占总人数不到20%的小汽车和出租车使用者占用,这在路权分配上是极不公平的。因此,从交通效率上看,即便是单向两条车道,拿出一条作为公交专用车道都不过分。但是,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必须要得到较大幅度地提高,包括缩短乘客的等候时间、提高交通的可达性、提高乘车的舒适度和信息化水平等。

  交通规划必须考虑社会公平这一基本原则。《2003年人类发展报告——千年发展目标:消除人类贫困的全球公约》和《2004年世界发展报告:让服务惠及穷人》,均涉及社会公平性的问题。道路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在规划设计、提供服务等方面尤其要体现公平性原则,应把低收入人群摆在提供服务的中心位置,以改善对低收入人群的服务质量。一方面从政府和规划者角度提高对社会公平性的认识;另一方面,让公众来监督和约束服务提供者,并在决策中更多地体现低收入人群的意愿。

——早春的雨

  在我国目前的规划体制下,城市交通规划是继城市总体规划之后的专项规划,往往城市总体规划所造成的根源性问题,是城市交通规划无法解决的。城市交通规划是从宏观层面解决结构性矛盾,并非是城市交通的细节性问题,细节性问题是交通管理和其专项规划要解决的。城市交通系统的发展建设往往与城市交通规划相脱节,城市交通规划是技术问题,城市交通问题的产生与城市交通政策有非常重要的内在联系。

——tren

  城市交通规划归根到底是要构建一个和谐的道路交通系统,包括人、车、路、信息、环境等。在城市化进程的今天,各个城市发展有其特定的特点和规模,结合历史文化,应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规划措施,同时应认真对待城市化进程,对近中期的交通状况进行预测。

——Koko

  城市交通主要是为解决人的出行需求,明确了这一点,很多东西都顺理成章了。一定的人口就必然产生相应的出行量,政府可以通过对交通工具的配置进行调控,而导致形成不同的交通量。例如,3万人的出行,可以通过3万辆小汽车来完成,也可以通过300辆大巴来完成,还可以通过1个地铁站来完成。所以,城市交通规划好的标准就是在充分满足居民出行需求的同时,使道路交通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cony

  发展汽车产业,并以汽车产业为切入点带动整个工业乃至现代化的发展,这是我国一项深谋远虑的战略举措。在处理发展汽车产业与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关系上,世界上一些国家与地区的做法有值得借鉴之处。国外大致有三类做法:第一,大力发展汽车产业,同时也不限制小汽车的使用,这类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美国采取这一做法时,正值本国汽车工业蓬勃发展之际,存在急迫的市场空间要求,加之地广人稀的国情,以及政府对高速公路的积极建设,直接导致了这种模式,但这一模式目前已表现出了一些后遗症。第二,对汽车产业发展不鼓励、不支持、也不特别限制,但是在城市中限制小汽车的使用,这类国家典型的有英国、法国、新加坡等。这些国家汽车工业在国民经济中并不是强势产业或是支柱产业,同时其国土相对狭小,人口密度相对较高,从而导致了这一模式的产生。第三,鼓励汽车产业的发展,但在城市中采取各项积极措施限制其使用,将小汽车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这类国家典型的有日本和韩国。当年日本和韩国经济起飞时,采取的是以发展汽车工业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大战略,因而鼓励汽车产业的发展势在必行,但同时它们又存在地少人多,城市拥挤的尖锐矛盾,这又注定了城市中小汽车数量必须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在上述形势下,日本、韩国选择的是“鼓励汽车产业的发展,但在城市中采取各项积极措施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