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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杂志
2005年 第3期
倡导“公交优先”体现“以人为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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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2-5328(2005)03-0001-03

兰荣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交通处,北京 100037)

摘要: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进行了阐述。从倡导“公交优先”体现“以人为本”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解析,指出“公交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并且要把人民群众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重点内容。同时,对《办法》中三十八条内容的四个主要问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定义、专项规划和建设、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公交优先;以人为本

  建设部138号文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年3月23日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并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的法规,它的颁布与施行是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的动脉,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办法》的出台是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

  1 《办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城镇化、机动化速度明显加快。在这“两化并存”时期,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发展在形势喜人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多头管理、地域分割制约了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城市公共交通用地被挤占、公交设施被破坏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大型公共建筑、新居民住宅区、交通枢纽的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与项目主体建设不同步,造成公交服务滞后;非法营运车辆猖獗,客运市场秩序混乱,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等。因此,当前出台《办法》是非常必要的。《办法》的颁布解决了全国600多个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可依”的问题。

  2 《办法》的核心在于强调“公交优先”

  “公交优先”是贯穿整个《办法》的一个核心。作为城市客运交通发展战略,“公交优先”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已提出,进入本世纪后更加成为社会各界发展城市交通的共识。2004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建设部报告中做出了重要批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中国实际的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这次《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公交优先”加以确认,应该说尚属首次。这就赋予《办法》更深层次的意义。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坚持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既能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资金、规划、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证。因此,《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办法》中的第八条强调“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第九条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同时,在《办法》第十条中明确提出:“……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3 《办法》充分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办法》在服务于民、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特别规定了四点。一是在需要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的设置时,“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以体现服务于民。二是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提前10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必要时,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向乘客及时提供信息,为人民群众创造方便的乘车条件。三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调派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同时,要求“城市公共汽电车在营运过程中不得到站不停,不得在规定站点范围外上下客,不得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四是“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