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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杂志
2005年 第3期
再议出租车异地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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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交通》2005年第1期第3页关于《出租车异地营运的思考》所反映的现象,是城市客运法规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都无法回避、也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随着“城市带”的发展和各地之间经济联系的日间紧密,出租车异地经营问题必然越来越多地出现。

  綦问津先生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当前各地限制和禁止外地出租汽车在本地区营运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矛盾,因此是无效的规定。此文单纯从“异地营运”出发而没有考虑到“出租汽车”运营的性质,因此,有失偏颇。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是目前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车辆档次低下的根本原因,但却不是各地以法规、规章形式限制、禁止出租汽车异地经营的根本原因。

  首先,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属性来说,出租汽车客运提供的是点到点的、以人为对象的位移运输服务,安全、快捷是对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必然要求。在放弃、推倒企业进入出租汽车市场门槛的同时,不仅不能放弃相反需要大力强化驾驶员进入客运服务市场的门槛,从而保证和促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安全和快捷。因此,《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法理上可以涵盖包括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在内的相关“生产经营”和“服务”,但在实践上还需要考虑有关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属性,不能简单化地比照和适用。

  其次,结合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属性,该行业必须引入“特许经营”的理念。在《行政许可法》之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办法》)为此指出了很好的方向。《特许经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据此,在“市场机制”的大背景和基础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应严格通过一定的管理手段将其限定在“特定期限”和“特定范围”内,才能保证出租汽车的服务质量。

  第三,在《行政许可法》和《特许经营办法》正式实施后,地方政府应紧密结合各类市政公用事业的属性和经营服务要求,在市场化的总体背景下加快研究、出台和实施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行之有效的地方法规和管理规定,规范和推进有关行业的发展。

  从理论上说,允许出租汽车异地经营确实能打击出租汽车经营权炒作,促进出租汽车在服务质量上展开良性的竞争。但是,在各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积弊深厚、经营权制度和服务质量提升索套难解的情况下,维护本地出租汽车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护本地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是当地管理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