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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拒绝导盲犬进公共场所、乘公共交通负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7-2816:30:25来源:中国日报作者:未知点击量:372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了解到,正在审议的《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拟增加拒绝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违反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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