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北京:“橙牌”电动自行车“余额不足” 11月1日起违规上路将被罚
发布时间:2021-9-616:39:35来源:人民网作者:未知点击量:304   

人民网北京9月6日电 (记者王连香)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消息,11月1日起,北京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过渡期结束后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扣留、处罚。

悬挂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

3年过渡期10月31日到期

2018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范了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其中规定:北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白色号牌),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发放临时标识(橙色号牌)。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据统计,北京市领取临时标识电动自行车数量约228万辆,从置换进度看,仍有大批车主没有关注到过渡期即将结束,缺乏置换紧迫感。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到期,仍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市民应尽快对车辆进行淘汰更新。

超标车辆“以旧换新”

报废车辆“回收拆解”

为提高新车注册登记的效率,北京交管部门通过网站发布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办理指南”,进一步完善了预约登记制度,并依托销售门店设置了多个电动自行车登记便民服务点,各交通支、大队也将根据需要增设受理窗口、临时登记站或采取“流动服务”等模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目前,全市已有800多家电动车销售门店正在持续开展旧车置换活动,推出了旧车折价、新车优惠等利好政策,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车备货充足,可满足车主“以旧换新”的需求。

车辆处置细化到街乡社区

11月1日起启动执法检查

街道乡镇、社区倡导车主及时处理已弃置的废旧车辆,从源头上减少“僵尸车”产生。同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多种安全风险隐患,请车主尽快通过上述渠道合理处置车辆,共建首都安全有序的交通出行环境。

 

 1、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设置过渡期?

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彻底解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潜在的社会安全隐患,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并已于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北京市销售、登记上牌和上路行驶。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综合考虑车辆使用寿命、车辆保有人权益等客观因素,设立了3年过渡期,目的是引导车辆保有人逐步有序淘汰更新,共建首都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北京公安交管局于2018年10月17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并向超标车辆发放了临时标识。

依据条例规定,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结束,过渡期满后,悬挂临时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再允许上道路行驶。目前,过渡期已临近期满,请广大车主抓紧对仍保有的超标车辆进行合理处置,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置换后新车上牌有哪些方便的办理途径?

北京民购买新车后,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凭证(发票)及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

北京市19家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均可办理注册登记。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交管部门在全市选取了178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设置便民服务点,实现一站式购车、登记及上牌服务,所有便民服务点不局限于办理登记本店销售车辆,群众在其他门店购买的同一品牌合规电动自行车也可在便民服务点办理注册登记。市民可登录北京交管局官方网站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办理流程和办事地点。

3、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地点?

北京市19家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均可办理注册登记。此外,为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交管部门在全市选取了178家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设置便民服务点,实现一站式购车、登记及上牌服务,所有便民服务点不局限于办理登记本店销售车辆,群众在其他门店购买的同一品牌合规电动自行车也可在便民服务点办理注册登记。市民可登录北京交管局官方网站查看办理流程和办事地点。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