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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9月8日至明年8月31日继续禁止国五标准以下外埠车转入
发布时间:2021-9-716:4:25来源: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作者:未知点击量:372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我市将实施外埠转入机动车临时性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2021年9月8日起,外埠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下同)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应当达到本省对济南市要求执行的外埠转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五标准)。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强制报废等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济南市公安局

  2021年9月6日

  附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据大气污染源解析及源清单显示,老旧高排放车辆对PM2.5、NOx的贡献率均居首位,是VOCs的重要来源,机动车污染防治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和难点。

  2018年,我市印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济政发〔2018〕22号,以下简称《通告》),禁止达不到国五标准的车辆转入我市,《通告》有效期至2021年9月7日。在执行限转政策堵住外来增量的前提下,市政府还加大了削减域内存量的力度,通过资金补贴的方式,鼓励全市国三标准老旧柴油车提前报废。经过三年的鼓励淘汰,累计发放补贴资金6.2亿元,报废老旧柴油车4.4万辆,将我市国三柴油车存量降低到较低水平,有效减少了NOx和PM2.5排放,治堵治霾的效果显著。

  自《通告》实施以来,我市共转入外埠机动车约8.3万辆,2019年、2020年分别转入2.3万辆、3万辆,预计2021年全年转入量约为4.8万辆。《通告》文件到期后,若不对外埠转入车辆进行限制,在京津冀等周边省份的城市实施限转甚至加严要求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外地高污染车辆集中转入我市,预计每年将转入包含老旧车在内的11万辆外埠车,其中老旧车排放的NOx、PM2.5将达到老旧柴油车报废更新工作减排效益的140%以上,通过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取得的环境效益将被完全抵消,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

  二、起草依据

  2018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我市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按照《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58号)规定,可以执行外埠机动车转入管控措施。为此,6月17日,我局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请示,建议我市继续执行外埠机动车现有管理政策,7月19日,省生态环境厅回复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济南市外埠机动车转入管控措施的回复意见》(鲁环字〔2021〕164号),原则同意我市继续执行禁止国五标准以下外埠机动车转入的管控措施。

  7月30日,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切实抓好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鲁环委办〔2021〕22号)指出了我市机动车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突出、新能源车推广普及相对滞后的问题,实施外埠机动车转入管控措施控制外来增量对问题整改工作至关重要。

  三、制定过程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意见,7月30日,我局起草完成了《关于切实加强外埠转入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并与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进行了沟通对接,对通告条款内容、发布形式以及文件的合法性等问题进行了研讨。经各方认真研究后认为,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为期不满一年的短期临时性外埠转入机动车管控通告,法律及政策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9月3日,我局与市公安局完成文件会签。

  四、主要内容

  (一)2021年9月8日起,外埠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下同)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应当达到本省对济南市要求执行的外埠转入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五标准)。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审核,达不到要求的,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转入的外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强制报废等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外埠机动车转入管控措施,对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保障政策实施的延续性,促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保障社会民众生态权益,通告自2021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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