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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1-9-116:40:48来源:深圳晚报作者:未知点击量:659   

  “《条例》的发布对残障人士来说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无障碍的完善便捷,是促进残障人士融入社会的基本保障,我非常期待《条例》的落地执行。”深圳市雨燕残疾人关爱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张莹莹说。今年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9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无障碍城市建设立法,也受到了市民特别是残障人士的关注与欢迎。

  在文明观念持续进阶、社会文明不断抵达新高度的今天,将“无障碍理念”融入整个城市发展的全流程、各方面,使残障人士及其他诸如老年人、伤病患者、儿童等有需要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董秀表示,《条例》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旨在更高水平、更高层次、更高标准上,保障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融合发展,对深圳打造城市文明典范,树立民生幸福标杆,加快建设彰显文化软实力的现代文明之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始终秉承以残障人士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瞄民生幸福标杆战略定位,着力解决残障人士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反馈残障人士的需求,创新性提出“无障碍城市建设”概念,致力于打造全龄友好型和全民友好型城市,主动作为,牵头起草《条例》草案。住房保障、交通出行、信息交流、司法保护……《条例》涉及方方面面,将无障碍融入整个城市发展的全流程、各方面。今天,《条例》将正式实施,重点亮点已为您一一划好,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住房无障碍

  公共住房和商品房应配置无障碍住房

  根据《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无障碍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标准要求,构建无障碍居住、道路通行和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公共住房项目和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无障碍住房,并优先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需求。

  公共住房项目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公共住房选房清单中标示注明,商品房项目中的无障碍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清单以及网签系统上标示注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无障碍住房信息在销售平台和现场公示。

  出行无障碍

  人行天桥等场所应配建无障碍电梯

  《条例》指出,道路、轨道交通以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场所,学校、医院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金融、邮政、通信以及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场所以及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

  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地铁站点,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同时,新建、改建和扩建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改建、扩建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时,应当与周边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不得破坏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停车无障碍

  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医院、大型商场、酒店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在方便残疾人通行的位置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机动车,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核对驾驶或者乘坐人员的专用标识或者残疾人证。

  乘车无障碍

  地铁公交出租车应为

  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

  《条例》明确要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有需要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依托志愿服务,为无障碍出行提供便利。

  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运营企业应当为残疾人或者其他出行不便利者无障碍出行提供预约服务。

  信息交流无障碍

  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条例》加强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定了与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信息、通讯网络、信息技术、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和改造。明确社会公共服务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明确电视台、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有需要者收看节目或者阅读提供便利。

  鼓励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开展信息无障碍终端设备研发与无障碍化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在即时通讯、远程医疗、教育学习、地图导航、金融支付、网络购物和线上约车等服务中提供无障碍支持;鼓励开发专门针对特殊群体融入社会的无障碍应用程序,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科技保障。

  公益诉讼无障碍

  创设无障碍城市建设公益诉讼制度

  《条例》拓宽了民事公益诉讼范围,规定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无障碍城市建设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为无障碍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武晓晨)

  留言板 市民心声

  《条例》的发布对残障人士来说是一件特别好的事情,无障碍的完善便捷,是促进残障人士融入社会的基本保障,我非常期待《条例》的落地执行。

  ——深圳市雨燕残疾人关爱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人张莹莹

  《条例》对于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定了很多新的举措,希望《条例》生效以后监督机关能够加强对条例的执行监督,让条例中诸多有温度的条款能够切实得到执行,让深圳变成有爱无碍的城市。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辛钧辉

  《条例》对信息无障碍的规定,能大大方便视障人士的出行,现在深圳相关部门已经开发了帮助视障人士无障碍获得公交出行的助乘软件,视障人士可以通过软件知道车辆到站情况,实现独立乘坐公交车出行。——视障人士马先生

  无障碍城市的建成,是城市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体现,是城市居民能够幸福生活共建未来的基础。多倾听需要者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建设的成果是互利共享的。——深圳U跑团执行团长羽阵

  《条例》特别提出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让科技创新更有温度,让技术温暖更多人,就是在助力无障碍城市建设。

  ——热心市民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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