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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停车收费征求意见 住宅区停车一小时内免费
发布时间:2014-9-116:0:36来源:广西新闻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586   

  南宁市物价局29日发布了《南宁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车辆停放服务政府定价的类型、车辆免费停放时间和对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多个市民重点关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做了相关规定,市民若对该稿有异议,仍可于2014年9月3日前向物价局提出。

  关注问题1

  如何定价

  哪些停车场 为政府定价

  《办法》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中,机动车根据车型大小进行分类;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参照非机动车进行收费。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3种。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为:依法设置的城市道路停放区、道路停车泊位;机场、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停车场;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违章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场。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商业全额投资或商业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停车场以及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商业场所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为: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与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

  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则按停车场的性质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两种。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停车场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经营者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区域、相应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不同管理形式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将采用不同颜色标价牌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统一使用蓝底白字,市场调节价的统一使用黄底黑字。

  关注问题2

  如何免费

  什么情形下停车才免费

  征求意见阶段,希望保留免费停车时长的呼声很高,这一呼声目前有了回应。《办法》规定,在住宅小区停车场、商业设施和住宅混合停车场、办公区与住宅区混合共用的停车场停放1小时以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免收停车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各类停车场停放2个小时以内免费;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车辆停车免费。

  此外,还规定了在办公时间内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馆及公益、公用单位办理业务,在配套停车场停放并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免交停车费。

  对于停放者的权益,《办法》规定,若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免费规定,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凭证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若车辆停放超过免费停放时间,车辆停放者应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在计时收费停车场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按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关注问题3

  如何处罚

  经营者和停放者违规有何后果

  无论是停车场经营者还是车辆停放者,违法了《办法》相关规定的,都有可能被纳入诚信档案。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将违规信息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并可以责令经营者在指定地点和位置向公众书面公开道歉、承诺改正,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停车场经营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免于行政处罚的价格轻微违法行为的,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要重新学习相关法规政策,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违规信息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至于车辆停放者,则应按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不按规定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用的停放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劝阻;数额较大的,停车场经营者可以将相关证据和信息提交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由停车场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交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将相关信息纳入车主的信用档案。

  征集建议

  《办法》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9月3日前通过以下渠道向南宁市物价局提出:

  邮寄地址:南宁市嘉宾路1号南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邮编:530028

  电子邮箱:wjjsfgl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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