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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8月1日起实施停车新政 部分单位停车免费
发布时间:2015-7-2216:17:27来源:大众网作者:未知点击量:2166   

  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山东省潍坊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潍坊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种计费方式,并规定医疗机构、行政机关等单位可据相关情况免费停车。《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据经营性质 分别实施政府定价与市场调节价管理

  潍坊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市公安、财政等部门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潍坊城区范围内(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行政区辖的城区部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停车场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医疗机构以及专用停车场等)的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等)的停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现行的计费方式分为计时、计次、计月三种,新《办法》将计费方式变为计时收费(按分钟、小时、天、月、年)或计次收费方式,同一停车场同一计费时段只能采用一种计费方式。

  对于未安装合格计时收费设施的停车场,应当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拟采用人工计时收费方式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采用计次收费方式收费。

  按时段划分 白天、夜间分别计费

  除了计费方式有所改变,新《办法》还将计费时段的划分提前了1小时。现行的计费时段中,白天是从8时(含)至20时(含),夜间从20时至次日8时。白天和夜间分别收费。跨时间段(白天和夜间)不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标准收费。

  即将实行的《办法》规定,白天从7时(含)到19时(含),夜间从19时到次日7时。采用计次收费方式的普通停车场,白天和夜间分别计次收费。停车时间不超过12小时(含)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停车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超过12小时的,白天、夜间分别计费。

  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普通停车场,白天以30分钟为基础计费时间单位,不足30分钟(含)的按30分钟计费;夜间按计次收费方式收费。

  一个基础计费时间单位跨白天和夜间的,按照该基础计费时间单位超过百分之五十(含)的时间所在计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

  《办法》规定,占道停车场白天采用计时收费方式,夜间采用计次收费方式。

  按区域划分收费等级 三级停车场收费标准不同

  现行的规定中停车场分为一、二、三级,等级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办法》规定,城区停车场分为一、二级普通停车场和一、二级占道停车场。

  奎文、潍城一级普通停车场的位置是北宫西街-北宫东街-通亭街-新华路-北宫东街以南、胶济铁路以北、月河路-胜利西街-安顺路-春鸢路以东、金马路-健康东街-潍州路以西区域的停车场,城市规划区域内除一级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是二级普通停车场;占道停车场的位置与普通停车场相同,并包含大型商业活动临时占用道路,标准是按规定施划停车泊位,使用占道停车识别系统。

  一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高于二级停车场。以小型(含)以下客车等为例,按计时收费方式,一级普通停车场白天时间段内,地上1.5元/车·30分钟,地下1元/车·30分钟;夜间时间段,地上4元/车·次,地下3元/车·次。而在二级普通停车场白天时间段内,各便宜0.5元/车·30分钟,夜间时间段各便宜1元/车·次。占道停车场,白天时间段一级比二级高0.5元/车·30分钟。

  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 原则上不得收费

  《办法》规定了部分免费条件。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对前来就诊就医人员凭相关凭证,免收当日停车服务费,有关免费凭证加盖免费章后失效。有效的凭证是指门诊诊疗凭证,包括挂号缴费票据、门诊治疗缴费票据、取药缴费票据、病历等;一次缴费分次治疗(包括血液透析、高压氧静脉输液、放疗、化疗等)或者住院治疗凭证,包括治疗缴费凭证、相关诊疗科室出具的证明、住院押金缴款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或出院记录凭证等。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的自备停车场和社会公益性场所设立的配套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据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因提供超出本停车场停车服务范围的停车服务确需收费的,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除占道停车外,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而这30分钟也是比现行规定的20分钟延长了10分钟。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服务,免费办法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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