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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停车不缴费可强制“锁车”
发布时间:2015-11-2716:18:41来源:扬子晚报(南京) 作者:未知点击量:2650   

  南京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就《南京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询公众意见。对于占着车位不缴费的行为,该条例草案明确管理方可以“锁车”,恶意逃费的还将被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扬子晚报记者 仇惠栋

  主城5000平方米以下空地优先做停车场

  条例草案明确了南京市停车场的配建原则: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加强交通枢纽、医院、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这一条例草案重申,主城区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的完善。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代建土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根据有关要求,设置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位不得用作专用车位出租

  对于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这次条例草案明确了具体的服务规范,要求按照规定设置收费岗亭、停车场标志牌等停车设施,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准入车型和监督电话等事项;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对外经营的 内部专用停车场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住宅区域除外)等其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委会可在小区空地划车位

  小区车位一直是物业管理纠纷的“爆点”,这次的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 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条例草案还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者附赠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业主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学校门口30米内禁设路边车位

  如今南京大街小巷都划了无数的停车位,究竟哪些道路可以设停车位?这份条例草案明确,以下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 道、快速路的主道;(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三)学校、幼儿园、医院门前以及距离上述 地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此外,对于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恶意逃费将纳入个人信用系统

  如果遭遇拒不交停车费的老赖怎么办?这一办法也给出了具体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可在其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 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在其补交费用之前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机动车恶意逃避缴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 可报请市停车设施管理机构将其信息纳入车主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禁止在公共区域设置地桩

  地锁是不少居民占车位的一大利器。这次的条例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 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 处;擅自在人行道、道路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住宅小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市民即日起至12月4日前可在线提 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 联系处室:法规处 。电话:68786918 。

  作者:仇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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