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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3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6-1-1815:59:59来源:重庆日报作者:未知点击量:2565   
12种情况禁设停车位

  本报讯 (记者 廖雪梅)记者1月12日从市市政委了解到,市政府日前公布了《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12种情况下,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该《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的12种情况分别是:

  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违反上述12种情况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与此同时,《办法》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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