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浙江立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发布时间:2020-5-1816:49:39来源:新华社作者:未知点击量:1535   

  


  2019年1月23日下午,杭州,中河北路一处维修摊在售卖电动车头盔。人民视觉 资料图

  新华社杭州5月17日消息,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这个条例规定,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加强车辆检测、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并将车辆投放和租用等信息按照规定接入互联网电动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此外,条例还规定,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条例明确指出,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截至2019年底,浙江省已登记或者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辆,未经登记或者备案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数量也不在少数。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