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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收费公路收费站区通行守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916:40:29来源: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站作者:未知点击量:168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保障北京市收费公路收费站区(以下简称收费站区)运营秩序高效稳定,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便捷、和谐的通行环境,特制定本通行守则。

  第二条 通行北京市收费公路的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均应遵守本通行守则。

  第三条 驾驶人及乘车人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配合站区工作人员管理,共同维护收费站区秩序。

  第四条 通行收费站区时,驾驶人应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主动排队“一车一杆”,关闭远光灯,按照站区交通标识引导有序通行,非紧急情况不鸣笛。

  第五条 ETC车辆(ETC车载设备可正常使用)可选择ETC专用车道或ETC/MTC混合车道通行,非ETC车辆(包含已安装ETC设备但因故无法正常使用的车辆)或已安装ETC设备但使用现金缴费的车辆应选择ETC/MTC混合车道或MTC车道通行,入口车道领取CPC卡妥善保存,出口车道交回CPC卡并缴纳通行费,造成CPC卡丢失或人为损坏的应支付卡片工本费。

  第六条 ETC用户驶入收费站区前须确认ETC账户及车载设备正常,检查ETC账户或绑定的银行账户是否异常或欠费,并检查ETC车载设备是否有拆卸、松动、电量不足等异常,确保ETC卡已插入车载设备中可正常使用。

  第七条 已安装ETC设备但使用现金缴费的车辆通行收费公路前须确认ETC卡已从车载设备中拔出。

  第八条 通行收费站区要配合工作人员确定车辆车型,必要时主动出示机动车行驶证等有效证件作为车型分类依据。

  第九条 驾驶货车、专项作业车通行收费站入口须选择称重检测车道通行,并配合收费站工作人员开展入口称重检测工作。

  第十条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及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应选择收费站区绿色通道通行,并配合站区工作人员完成查验。

  第十一条 收费站区严禁下列行为:

  (一)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

  (二)占用车道堵塞收费站区或阻碍收费站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三)驾驶车辆抢行、加塞、强行并线等行为;

  (四)驾驶车辆冲卡、损坏收费站区设备设施;

  (五)驾驶超载超限车辆驶入(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的车辆除外);

  (六)逃交、拒交、少交车辆通行费;

  (七)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手段妨碍收费站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八)驾驶未安装ETC车载设备或车载设备未正常插入ETC卡的车辆通行ETC专用车道;

  (九)同一车辆上放置多套ETC车载设备或多张高速公路复合通行卡(CPC卡);

  (十)随意丢弃、遗撒、倾倒、堆放、处置各类垃圾;

  (十一)其他扰乱收费站区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区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应配合站区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保护自己及其他车辆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对收费公路收费站区管理及服务存在异议可向收费站区经营管理单位或北京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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