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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拟立法规范约租车市场
发布时间:2015-5-2216:9:38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004   

  近两年,移动互联网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不断融合,约租车等新业态不断涌现。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约租车这一新生事物不断发展、被更多人接受的同时,以法律法规对约租车市场进行规范的声音也越来越多。日前,武汉、广州两地均尝试将约租车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使约租车市场规范向前迈进一步。

 

  5月19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除拟推出包括“无偿、严管、增车”等一系列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改革措施外,还计划规范预约客运出租车的管理。

  据了解,《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经过2003年7月、2004年6月、2010年11月三次修正。此次的《条例(草案)》首次对区域性客运出租车汽车、预约客运出租车汽车等新型服务模式作了规范,对劣质服务行为出台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并确定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为司机减负。

  约租车不得巡游揽客

  据了解,预约客运出租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武汉市内高峰时段的“打车难”问题,但也普遍存在“私车专用”、实名制不够明确等问题。

  为规范新市场,《条例(草案)》一方面鼓励通过人工电话召车、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另一方面,规定预约客运出租车经营者,除了取得车辆经营权以外,还应当具有能够满足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并特别要求,预约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车身颜色、运营标志、设施设备应当与其他客运出租汽车相区别。

  一年拉两次 “黑车”吊销驾

  对武汉市市民反映强烈的“黑车”漫天要价,存在安全隐患的现象,《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非法运营行为的打击。

  《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处罚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车辆;一年内两次违反规定的,处罚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车辆暂扣,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变为“无偿”

  2014年11月19日,武汉市《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出炉。《意见》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同时规定出租车企业也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司机收取有偿出让金,将有偿出让金部分从司机承包费中核减,切实减轻司机的负担。

  此次发布的《条例(草案)》专门增加一章“经营许可”的内容,规定“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运行年限不超过6年,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车辆营运年限,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时间止。这也是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变为‘无偿’”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面。

 

  □相关

  广州:约租车拟与交通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与武汉相同,广州也在推进将约租车管理纳入地方性法规。5月19日,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修改建议稿提交二审。与去年12月的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对约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规定,从事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辆驾驶员符合规定的条件;车辆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车辆营运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遵守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草案修改建议稿还明确,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核定载客量为七人(含驾驶员)以下小型客车。预约出租汽车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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