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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 没票可拒付费
发布时间:2015-5-2216:11:31来源:天津日报作者:未知点击量:910   

  随着天津市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本市下大力对停车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昨天(21日),《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0年1月14日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针对市民最为关切的乱收费、多收费、乱停车等问题,《办法》开出哪些良方,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解读。

  停车场管理

  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

  与原办法中停车场管理由多个职能部门按照规划、建设、使用等不同分工进行管理相比,《办法》增加了市交通运输委的宏观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市场监管、市容园林、国土房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新增赋予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施属地管理的权力,第六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履行六项具体职责:一是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二是组织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三是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是否收费,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区域类别;四是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情况,制定并落实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的鼓励措施与办法;五是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研究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六是督促本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

  居住区停车泊位停车库

  只卖不租或闲置要受罚

  《办法》对居住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进行规范。为最大限度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办法》针对部分居住区停车泊位、停车库“只卖不租”、公共及商业建筑配建的停车场非营业时间不对外开放等问题,在第十六条规定了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并在第二十六条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经营权

  招标拍卖费用有专用

  停车经营权取得方式和资金使用有新变化。《办法》明确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区县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停车智能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

  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

  未来哪有车位手机能查

  找车位最令人头疼,未来哪有车位手机就能查。《办法》新增建立全市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绘制本市“停车地图”的内容。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

  发生多次纠纷协议终止

  《办法》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经营者有多次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未按期足额缴纳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费用等8种情形的,区县人民政府将终止协议。

  经营者不出具发票

  驾驶人可拒付停车费

  《办法》明确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等。同时规定,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市民私设地锁

  最高罚款1000元

  总有些市民将路边停车位据为己有,用一些桌子、板凳、水泥袋在路边占车位,更有甚者还安装上地锁。以后,这种行为再也行不通了,《办法》第二十六条新增规定,私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停车收费

  不同区域时间价格不同

  《办法》第二十五条确定了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新增临时撤除相关内容

  路边停车是市民最为关注的停车问题,路边划的车位是不是合规车位,谁有权施划车位,车停在路边的哪些位置心里才有底,《办法》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进行明确,并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实际情况,新增了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相关内容。

  《办法》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向社会公开,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应当明示。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临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遇有紧急情况或者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临时撤除的。(记者 苏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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