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当前位置: 首  页 > 新  闻 > 海外简讯
日本:私家车不允许经营性载客
发布时间:2015-11-916:6:48来源:交通运输部作者:未知点击量:1254   

  日本出租汽车以服务上乘和价格昂贵而闻名于世,日本政府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非常严格,准入门槛很高。出租汽车司机工作辛苦且收入也不高,很少有年轻人开出租汽车。

  在日本坐出租汽车,无论是东京、大阪、福冈等大城市,还是在边远小城,均能够享受到良好的服务,不仅车内干净、美观、舒适,而且司机文明礼貌,服务周到。乘客一招手,出租汽车停稳后,车门就会自动打开,根本不需要乘客自己动手。然而,乘客在享受优质服务的同时,为此付出的费用也相当可观。日本出租汽车以服务上乘和价格昂贵而闻名于世。

  目前,东京出租汽车的起步价为2公里730日元(约合40元人民币),2公里之后超过280米增收90日元,按目前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为每公里16元左右。另外,在晚上11点以后至次日清晨,很多出租汽车还要加收30%的深夜服务费。

  日本对出租汽车公司设立实施严格的许可制度。必须通过繁琐的申请和审查,符合众多特定规定和条件,经国土交通省或各主要城市的分支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够拿到营业执照。对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业务,条件更是苛刻。申请个体出租汽车运营执照,必须拥有5年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经历,且5年内无事故无违章。如果没有5年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经验,必须拥有10年以上驾龄,并在过去的10年中没有发生过交通事故和违章情况,才有资格参加个人出租汽车运营执照考试。

  东京的出租汽车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东京虽然有约300家出租汽车公司,约5万多辆出租汽车,但在山手线内的市中心地区,主要被大和自动车交通、日本交通、帝都自动车交通以及国际自动车公司四大出租汽车公司控制。这4家出租汽车公司总计拥有1万多辆出租汽车,占东京出租汽车总数的20%以上。

  日本还对出租汽车实施等级制度,通过顾客评选,认定优良出租汽车公司或优良个人出租汽车,并给这些优良出租汽车标上醒目的标记,让顾客一目了然。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优良出租汽车才能在东京车站、上野、涩谷、新桥、品川车站以及羽田机场等13个使用出租汽车顾客多、流量大的优良出租汽车载客点等候接送客人。

  公益财团法人东京出租汽车中心工作人员透露,日本出租汽车司机薪酬制度与中国不同,通常采用底薪加营业收入提成的方式,营业额越大,收入就越多。各出租汽车公司的底薪和提成比例不尽相同,虽然有个别高薪事例,但出租汽车司机整体收入并不高,平均月收入不足30万日元,年收入在310万至350万日元之间。

  日本的出租汽车司机工作辛苦,平均每月工作200小时左右,且收入也不高,所以很少有年轻人开出租汽车。日本的出租汽车司机有许多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2014年日本出租汽车司机的平均年龄在58.6岁,主要是退休后再就业的低收入群体。

  依据日本《道路运送法》,出租汽车的运价调整必须由国土交通大臣认可才能实施。出租汽车价格根据综合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设定,由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目前,日本还不允许以Uber为代表的网络平台提供利用私家车接送乘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因为日本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车辆和没有取得驾驶营业车辆资格的人不得从事载客运营业务。Uber虽然在日本设立了法人,曾通过网络平台为私家车联系载客业务,但这涉嫌违反了《道路运送法》,已经被日本国土交通省叫停。日本有关法律规定,私家车不得用于收取报酬、具有经营性质的活动;没有取得资格的人员不得驾驶运营车辆。

  日本出租汽车行业人士也表示,虽然不反对Uber在日本开展经营活动,但坚决反对利用私家车从事载客的经营活动。

  据新华社

  意见建议选登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得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渠道踊跃参与,中国交通新闻网选登部分意见建议。为保护隐私,作者姓名及联系方式作了处理。

  要在根本性、全局性政策上划出红线和边界

  某出租汽车公司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我们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现将对于这两个文件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两份征求意见稿指明了出租汽车行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任务,在规范网约车出经营服务上,既坚持鼓励创新,又坚持依法行政和维护稳定,明确其发展定位、主体责任和准入条件、车辆和驾驶员条件等原则,规范了经营行为,对近一段时间来社会各界瞩目的有关出租汽车和“专车”的相关争议作出了旗帜鲜明的回应。两份征求意见稿充分吸收了前期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改革和网约车发展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我们公司对两份征求意见稿在总体上表示坚决拥护和支持,希望交通运输部在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正确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对文件加以修订后,尽早颁布实施。

  二、《指导意见》的(四)中“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同(六)中“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及(九)中“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在表述上存在矛盾。我们充分理解和支持《指导意见》中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炒卖、转让的规定和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的政策,但建议对这三个表述不一致处进行修改,使之更为清晰和明确。

  三、互联网技术是工具,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如能运用好互联网技术,就能插上科技翅膀,找到新的广阔市场和发展机遇,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网约车的异军突起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与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相比并无本质区别。100多年前,当出租汽车这一行业刚进入中国时,其运营方式就是预约租车,只不过随着科技的发展,今天的消费者增加了通过移动互联网叫车这一新途径,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就是一种新的业态。建议在修改和完善两个文件时,不要将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作新老两种业态划分。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关于“共享经济”的表述,把共享行为和经营活动加以明确定义和严格区别。真正意义上的共享行为不适用《管理办法》。新文件中应增加下列表述,即对于打着共享旗号,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尤其是对于组织此类非法经营活动或通过各种方式为之提供便利的各类企业或信息平台,应依法严厉打击,从源头上遏制和消除此类违法行为。

  五、两份征求意见稿是一个有机整体,希望在国家层面上同时发布、同步实施,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在总体框架下整体推进。

  六、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交通供应能力存在差异,建议交通运输部在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过程中,既为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推出具有地方特点的改革举措留出空间,又要在根本性、全局性政策上划出红线和边界,避免各地在落实两个文件、制定具体措施的过程中自行其是、违反两个文件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使各地出租汽车改革均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积极有序推进。如网约车的车辆使用年限,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七、文件应要求各地在贯彻《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尽快修改现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与两个文件存在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条文和表述,以利于《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八、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后,建议交通运输部在国家层面上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防止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落实两个文件具体规定的过程中,出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有选择地贯彻执行。

  传统出租汽车也要推行“互联网+”

  新(91xxx0163@qq.com)

  关于两份征求意见稿我有如下几个观点:

  一、“专车”因其车辆档次高、价格便宜、服务好,已对传统出租汽车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出租汽车司机日常的各项收入都有所降低,少数司机养家糊口都很困难,建议不要让任何形式的私家车加入到出租汽车行列。私家车上路营运不仅会加剧交通拥堵,也会让乘客承担不确定的风险。

  二、大力推行“互联网+”,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上线注册,改革出租汽车公司,由出租汽车公司网上接单、网上派单。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网上评价制度,对于评分较高者优先派单,对于评分较低者批评教育,重者吊销其营运资格。普通民众对于车租汽车有负面影响皆因个别司机违规操作。素质较高的司机大有人在,且实行此营运模式可以实现接单追踪,乘客因大意遗失物品的情况下可增加其追回财物的几率。

  三、对于打车贵、“打车难”问题,各城市可参考自身实际情况适量增加出租汽车数量,此举可增加就业。出租汽车“份子钱”各地政府结合当地情况进行政府指导价或规定价,坚决打击加价行为。

  四、对出租汽车司机实行福利政策,为其办理个人保险、住房公积金。多数的出租汽车司机生活在社会底层,退休后无个人保障,生活压力较大,薪资微薄,此举可加大出租汽车司机的工作积极性,侧面提高其服务水平。

  城市文明窗口需要制度规范

  等待(122xxx945@qq.com)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发布了,从内容看,是公平、公正的,为交通运输部点赞。我不会说什么大数据,就从老百姓的角度说一些想说的话。

  一、我觉得“专车”确实应该纳入出租汽车管理,不管它叫什么,它干的就是和出租汽车一样的活,本质没区别,改个名字就可以不受政府监管了吗?市场行为不是理由,没有监管的市场是可怕的。所谓“专车”就是档次高点。

  二、出租汽车经营权能否明确期限,是否应该无偿使用,我赞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对新增经营权明确期限,对存量仍维持其原有永久经营权,但也要进行考核,保留重大违法收回经营权的权利。以前政府允许经营权买卖,有几十个经营权的都有。有人说,允许出租汽车买卖会加重驾驶员负担。我觉得不会,其实影响经营权价格的是这个行业是不是挣钱。

  三、私家车不可以做“专车”,符合条件的太多、太乱了,如果注册个平台就可以合法营运,那就是变相承认私家车可以营运,那还用平台干什么,自己买个车四处揽客就可以了,或者自己成立公司做电招服务,成本也不高。

  另外,油补要给,应该动态调节,每个行业都会有高潮与低谷,每个人入一行也会算算经济账的,油补也是收入,通过油补的高低调节行业收入,保持行业稳定。我支持网约车错位经营,各种档次,满足不同需求,互相竞争。

  四、出租汽车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窗口,人是需要制度和管理的。如果由平台企业自己管理车辆和人员,那就得在运营地有办公场所,有固定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注册。要不出现纠纷到哪里去找?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