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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限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发布时间:2011-4-129:38:51来源:作者:admin点击量:5906   
  去年9月,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进入立法程序,《昆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版刚一出炉,就引起众多市民热烈讨论。昨天,《昆明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版(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示,向市民征求意见。 

  “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5年”

  执行现行技术标准

  《规定》中,依然保留了电动车5年的使用期限的规定,期满报废后不能上路行驶,并对电动车蓄电池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市民为电动车买保险。

  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界定,将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执行: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整车重量不大于60公斤;轮胎宽度不大于54毫米;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等。

  “昆明的电动自行车拟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不登记不能上路行驶

  今后,市民买了电动自行车,要在30天内到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车证后,才能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证也由交警部门制定、监制。

  昆明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由昆明交警负责,其他县(市)、东川区将实行属地登记、管理。未经昆明市交警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能在昆明市辖区道路行驶。待《规定》正式颁布实施,交警部门将公布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并为市民提供业务查询等便民服务。

  “昆明电动自行车拟实行评审符合产品目录管理”

  非目录产品不予登记

  今后,在昆明销售、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电动自行车未列入产品目录,交警部门将不予登记。

  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并告知消费者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列入《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市民要交验车辆”

  “过户”要到交警部门办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市民要带上登记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和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如果电动自行车更换电机、补领号牌或行车证,市民也要到交警部门办理变更、补领手续,交验车辆,并提交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如果电动自行车登记人变更,也需到交警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或在销售、使用、维修过程中改变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的结构。”

  电单车不得擅自改拼装

  《规定》严令禁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号、电机号。如果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昆明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车身号/电机号模糊不清晰或无法辨识、有改拼装等情况,都将无法登记。达到报废期限的电动自行车,还需要向注册登记地交警部门交验车辆,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规定》要求必须统一回收处理。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通行规定说得很详细

  《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要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号牌也要在规定位置安装,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电动自行车上路时,转向、制动、后视镜、夜间反光装置都要齐全,电动自行车行车证要随身携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如果载物,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前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9类违法严格禁止

  《规定》还严格禁止9类违法行为。禁止逆向行驶;禁止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装置;禁止被其他车辆牵引;禁止骑车人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禁止驶入高架桥上层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行经交叉路口时禁止违反规定绕行通过路口;禁止骑行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竞驶;禁止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4部门共管电单车

  电动自行车将由交警、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4部门共同管理,违反生产、销售规定将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废旧蓄电池回收的将由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单位或个人违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交警部门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