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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轻轨交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1917:5:40来源:作者:admin点击量:5755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轻轨交通管理,促进轻轨交通建设,保障轻轨安全运营,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轨,是指中运量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轻轨设施,是指轻轨线路的轨道、车站(含出入口)、车辆、机电设备、指示标志、隔离网、桥梁、隧道、地面线路(含电缆、光缆)、地下线路、高架线路、声屏障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轻轨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轻轨交通的运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轻轨交通管理工作;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其经营范围内轻轨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环保、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轻轨沿线的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范围内,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依法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 轻轨交通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安全运营、文明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和卫生设施。车站、线路、车厢内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整洁、文明。

  第八条 在轻轨沿线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车站外侧三十米内;(二)地面线路轨道边线外侧十米和地下线路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边线外侧十米内。(四)本办法规定的轻轨安全保护区内涉及铁路设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轻轨线路测量控制点和各种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挖掘、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其它可能有碍轻轨运营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在轻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检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轻轨地面线路曲线内侧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轻轨车站出入口处和通道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轻轨设施的行为:(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二)移动、损坏车内设备;(三)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护栏、车站设施;(四)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和通讯信号系统;(五)损坏轻轨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轻轨正常运营,安全、迅速地运送乘客。电力、通讯等部门应当协助市轻轨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轻轨的正常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止轻轨的正常运营。

  第十五条 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轻轨运营设施的维护,确保车辆等设备完好,保持车站、车厢整洁,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标志醒目。

  第十六条 在运营服务中,轻轨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志;礼貌待客、规范服务用语;播音清晰、准确、及时。

  第十七条 轻轨票价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轻轨乘客守则》。乘客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轻轨乘客守则》。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持有有效车票乘车,无车票或者持有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含平交道口,下同)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轻轨车辆,强行上下车;

  (二)翻跨、穿越封闭护栏、隔栏等;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四)向轻轨车辆投掷杂物;

  (五)损坏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等;

  (六)吸烟、乱吐香口胶和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随地吐痰和便溺;

  (七)擅自张贴、涂画广告等;

  (八)擅自从事销售活动;

  (九)乞讨、卖艺、躺卧;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轻轨封闭区域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轻轨车辆发生故障导致停运时,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轻轨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疏散乘客,妥善处理退票事宜。

  第二十三条 轻轨驾驶员由轻轨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培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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