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5098-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生产、贮存、运输和检验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包装进行性能试验时确定包装类别的依剧。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
b 盛装感染性物品的运输包装;
c 盛装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包装;
d 盛装杂类物品的运输包装;
e 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
f 容积大于450L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自反应物质 self-reactive substances
系指GB6944的第4.1项(以下简称4.1项,其他类、项同)中在常温或高温下由于运输温度太高而容易引起激烈的放射分解物质。
3.2 退敏爆炸品 desensitized explosives
系指4.1项中的用水或酒精湿润或用其他物质稀释以抑制其爆炸性质的第1类物质。
3.3 自热物质 self-heating substances
系指4.2项中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够自己发热的物质。
4 包装类别
危险货物按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货物具有大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Ⅲ类包装:货物具有小的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5 包装类别的划分
按GB6944中危险货物的不同类项及有关的定量值,确定其包装类别。但各类中性质特殊的货物其包装类可另行规定。
5.1 第1类 爆炸品
爆炸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除另有规定外,其强度应符合Ⅱ类包装。
5.2 第2类 压缩气体及液化气体
5.2.1 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盛装乙炔气的钢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的《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5.2.2 外包装为木箱或纸箱,内容器为安瓿瓶或装有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容器
a 2.1项 易燃气体(品名编号 21001-21999):Ⅱ类包装;
b 2.2项 不燃气体(品名编号 22001-22999):Ⅲ类包装;
c 2.3项 有毒气体(品名编号 23001-23999):Ⅱ类包装。
5.3 第3类 易燃液体
5.3.1 3.1项 低闪点液体(闪点 <-18℃)(品名编号31001-31999):Ⅰ类包装;
5.3.2 3.2项 中闪点液体-18℃≤闪点≤23℃)(品名编号32001-32999):
初沸点≤35℃:Ⅰ类包装;
初沸点>35℃:Ⅱ类包装。
5.3.3 3.3项 高闪点液体(23℃≤ 闪点≤61℃)(品名编号33001-32999):Ⅲ类包装。
5.4 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4.1 4.1项 易燃固体
a 一级易燃固体(品名编号41001-41500):Ⅱ类包装;
b 二级易燃固体(品名编号41501-41999):Ⅲ类包装。
注:4.1项中退敏爆炸品:Ⅰ类或Ⅱ类包装:自反应物质:Ⅱ类包装。
5.4.2 4.2项 自燃物品
a 一级自燃物品(品名编号42001-42500):Ⅰ类包装;
b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