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92号
(2001年8月27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下筒称过街桥、道)的管理,保障过街桥、道的安全、整洁、畅通和良好秩序,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过街桥、道,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行人通过过街桥、道须遵守公共秩序,爱护过街桥、道内的交通、照明、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
过街桥、道内,禁止聚众打闹、停留、集会和其他妨碍通行的行为,禁止设置营业摊点或进行其他营业性活动,禁止在墙壁、地面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抹刻画,禁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禁止在过街通道内夜宿。
过街桥、道内,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除外)通行。但设有非机动车专用通道的,允许非机动车通行。
三、过街桥、道由下列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交通护栏、交通标志和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由过街桥、道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
清扫保洁等环境卫生工作,由过街桥、道所在地的环境卫生部门负责。
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
过街桥、道工程的主体结构、护栏、通道门和雨水抽升设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
单位自行修建或交由单位专用的过街桥、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五、违反本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本规定第二条禁止的行为,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分别由公安、公安交通、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二)维护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及时,造成过街桥、道及其设施毁损,环境脏乱,影响安全或正常通行的,由主管单位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本规定自1988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