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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6-1015:9:25来源:作者:admin点击量:6284   
镇江市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市规划局 市公安局 市建设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编制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组织城市交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符合所列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阶段或者提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组织交通影响评价。 

1、城市中心区内,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城市主城(中心区除外)和两翼范围内,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和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城市主城和两翼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两侧的加油站、公交枢纽站、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港口和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设施项目。 

4、对现状道路设施提出改变的。 

5、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城市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依据。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调查分析项目建设前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项目所在地周边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规模及服务水平。 
 
(二)定量分析土地利用及开发强度与交通量生成、吸引的关系,预测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三)分析项目投入使用后周边道路及主要交叉口的交通量增长情况,服务水平等的变化。  

(四)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规模进行交通总体评价。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价的目的与目标;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评价对象描述; 

(四)交通现状分析;

(五)项目建成年及使用后5-10年的交通预测分析;

(六)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规划控制要求;

(七)评价结论。

第七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评价的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法定的选址审批时限。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期一致。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或者城市交通乙级、市政甲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费用由建设项目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在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需要达到的要求、内容的质量标准、完成时间、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公安和建设等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经过评审,认为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应当要求申报单位重新修正、完善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或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中心区为润州路-朱方路-南徐大道-天桥路-丁卯桥路-谷阳路和长江所包围的区域。主城由城市核心区、丁卯新城、南徐新城、谷阳新城和南山风景名胜区组成。两翼由高资、谏壁和大港组成。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规划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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