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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杂志
2012年 第4期
慎重使用词语“慢行交通”和“慢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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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e with Caution in "Manxing Transportation" and "Manxing System"

  近20年,受到以小汽车为主的快速机动化的冲击,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日益恶化,路权被机动车挤占,交通安全失去保障。为此,社会各界发出了共同的声音——交通系统应“以人为本”而不是“以车为本”,优先发展绿色交通,改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倡导低碳出行。为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规定提倡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要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中国的其他城市也普遍掀起了倡导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热潮。

  就在此时,我们听到了一个新词“慢行交通”,即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本以为“慢行交通”是国外发明的新词,但问遍了欧洲、美国和日本的专家学者,包括美国的交通规划学会,也查遍了相关资料,都没有发现这个词语,这些国家都在使用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于是又问使用“慢行交通”一词的人“如何将‘慢行交通’翻译成英文”?回答说“还得翻译成步行和自行车,不然外国人看不懂”。

  我们知道行业内一直使用的是机动交通—非机动交通,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步道或人行道,所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用语都是如此,是何原因一定要称之为“慢行交通”?难道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已经无法表达清楚设计思想了?使用“慢行交通”主要是为了突出“慢”吗?

  在此,呼吁和建议慎重使用“慢行交通”和“慢行系统”,理由如下:

  第一,不符合交通安全理论及技术要求,容易误导规划。“慢行交通”一词违反两种速度完全不同的交通方式应分道行驶的城市交通工程学基本要求。步行和自行车,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交通方式,自行车交通无论在体量和质量,还是在速度上都远大于步行者。二者又都没有安全防护,特别是步行者,相对于自行车来说属于弱者。虽然法定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速度只有18 km·h-1,但却是步行速度的4倍。因此,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分属于两个系统,行人对应的是步行系统;而自行车属于车,自行车道属于车行道,称作非机动车道,对应的是非机动车系统。若硬将这两种系统归结为一个系统,极不符合交通安全基本要求和交通技术要求,会带来极大的交通安全问题。同时,将二者归在一起还容易误导规划工作者将其布置在同一物理空间(步道与自行车道共板)而产生有损步行者和骑车人双方的一系列问题。在中国个别城市已经造成秩序混乱,行进不畅,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对行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人员伤亡数逐年攀升。

  至于规划所倡导的诸如居住区、学校、医院等需要安静的地区,通过缩窄道路、设置坡道、增加小半径弯道等工程措施,迫使机动车放慢速度,达到降低噪音,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交通安全的目的,国际上称之为“宁静交通”(calm,calming),这样的地区叫“交通宁静化地区”,并不叫“慢行交通”或“慢行系统”。同时交通宁静化地区所采取的“慢行”措施,针对的也都是机动车,而非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第二,不符合国家规范,容易引起误解和混乱。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标准,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规划准则、设计导则中都使用的是规范用语“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根本没有“慢行交通”一词。许多交通规划、城市规划专业人士都不懂“慢行交通”的含义,就更别说广大市民了。而使用“步行和自行车”,不用任何解释,地球人都懂。如果非要使用“慢行交通”,那与之对应的词语应该是什么?是“快行交通”吗?好像没人在使用这个词语。如果是为了创新,或想取代现有规范用词,就需要有响当当的理由,指出使用“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的种种弊端。

  第三,具有贬义,与事实不符。 “慢行交通”具有贬义,等于是在整个社会提倡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的时候,泼了一盆冷水。中国部分城市就因为使用 “慢行交通”遭到市长质疑:为什么要发展“慢”的交通?结果不得不努力向市长解释“其实慢行交通并不慢,在短距离出行中反而是最快的”。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示范项目技术研讨会”上,昆明等城市代表就询问该如何向市长解释“慢行交通”其实并不“慢”的问题。谈到出行,谁都希望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快一些,而不是慢一些。即使是选择自行车交通方式,其理由也是比其他方式更快而非因为慢。大城市的中心区域普遍道路拥堵,北京更是如此,早晚高峰期间许多道路明明是骑自行车比开小汽车和坐公共汽车快,而不是慢。在中短距离出行中,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最快已是不争的事实。

  第四,不利于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当前要提倡交通“以人为本”的精神,倡导节能减排,倡导绿色低碳出行,而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恰恰是最绿色的交通方式,最值得提倡,而使用“慢行”二字不利于其健康发展。我们可以说提倡步行交通、提倡自行车交通、提倡绿色出行,但能说“提倡慢行交通”吗?

  第五,无法与国际接轨。正式的英文、法文、日文里,包括学术论文和政府文件中(包括规划文件)并没有“慢行交通”一词,而都在使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因此,使用“慢行交通”无法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国际交流。

  总之,“慢行交通”和“慢行系统”一词具有贬义,不科学、不规范、不准确,易引起误解和混乱,没有公众熟知性和国际通用性,最重要的是容易误导规划,同时也不利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健康发展。普通市民使用什么词汇是自由的,可国家公务员、规划设计师、大学教师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具有较大影响力和引导力,因此建议坚持使用“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而不要使用“慢行交通”和“慢行系统”一词。如果使用“纯绿交通”或“零碳交通”这样的词汇,可能更有利于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的发展。可喜的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对这个问题也高度关注,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示范项目技术研讨会”上明确指示:在规划设计文件及汇报中应规范用语,使用步行交通和自行车交通,而不要使用“慢行交通”和“慢行系统”。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