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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 济南新规征民意
发布时间:2024-2-1916:51:4来源:舜网作者:未知点击量:208   

  为进一步保障济南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接管工作顺利实施,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近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了《济南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规划设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建设规划时,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道路建设整体规划。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道路主体工程衔接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及交通安全设施应一并纳入道路工程范围进行同步规划设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供电、信号传输等设施设备,保障同时建设完善。

  道路建设项目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当编制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城市道路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时,评审部门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书面意见。交通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修改完善后,由建设单位将最终设计方案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作为后期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的依据。

  在建设施工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最终设计方案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及设计交底,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到场指导,共同确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方案。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需要变更或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设计变更文件书面反馈意见。

  在专项验收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交工程完工报告和专项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检查,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道路建设单位收到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组成验收组,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同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通车运行。

  在移交接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移交申请,同时提交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报告及设计(变更)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施清单、竣工资料、未完成事项备忘录等相关资料。

  受征地拆迁或其他因素制约造成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能按设计方案实施的项目,可进行分段分项移交,先行移交满足条件部分。未按照原设计实施的相关项目,道路建设单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接备忘录中注明,并约定具备条件后及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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