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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出台《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 规范停车秩序
发布时间:2015-10-916:5:4来源:滨州日报作者:未知点击量:2139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官方网站上获悉,我市出台了《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我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区车辆停放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面貌。该《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远远滞后于机动车增长的速度,停车供求关系日益紧张,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不断凸显,同时因为乱停车问题引发的道路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频发。该《办法》的出台正是着力于解决上述问题。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很多驾驶人看到停车泊位后就以为可以随便停车,其实不然,执法部门对驾驶人如何在停车泊位停车也有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办法》列举了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种类及处罚方式

  《办法》列举了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种类: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未按照停车泊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的;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的。

  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

  对未按时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信息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办法》对各违法停车行为的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加强对违法停车行为的科学有效治理,《办法》对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做出规定,致力形成监管合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道路路内停放(以下称道路停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并做好本市道路路内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路内两侧停车泊位的设置。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道路路缘石以上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如今,很多工程建设单位往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并撤除道路停车设施,此举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针对这种行为,《办法》指出,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造成损失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同时,针对很多公共场所缺少停车场,造成交通拥堵的现状,《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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