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8-2516:7:50来源:郴州新闻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658   

  为了规范市城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和“创文巩卫”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和限速装置;

  (三)不得加装车篷、伞架、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主动避让行人,夜间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

  (三)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四)不得搭载十二周岁以上人员,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五)不得从事载客出租营运活动;

  (六)应当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以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在特定区域、时段通行。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由交通运输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通告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1日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