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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
发布时间:2006-8-315:2:29来源:作者:admin点击量:6726   
 

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

公通字[200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北京市政管委,重庆市政管委,上海市政工程局,北京市交通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现将《2003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3年4月7日

 

2003年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实施“畅通工程”工作的成效,夯实交通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应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交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8号)和公安部、建设部2003年“畅通工程”总结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充分发挥公安、城建部门主力军作用,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改革落后管理模式,以广泛运用交通管理科技手段为先导,以发挥交通综合管理机构职能为保障,以提高队伍素质及市民文明交通素质为目标,以重点解决城市交通的堵点、乱点、事故黑点为突破口,将“畅通工程”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安全、畅通、文明的交通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国所有设市城市。根据2002年经济发展及人口增长状况,实施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及A、B、C、D五类。特大城市包括北京、上海2个城市;A类城市为市区国内生产总值350亿元以上(不含市辖县国内生产总值,县级市为全市国内生产总值,下同)或市区总人口200万以上(不含市辖县人口,县级市为城关镇人口,下同)的城市;B类城市为市区国内生产总值180亿元以上,或市区总人口50万以上且市区国内生产总值120亿元以上的城市;C类城市为市区国内生产总值60亿元以上,或市区总人口100万以上但市区国内生产总值不足120亿元的城市;D类城市为其他城市。

  三、工作目标

  针对交通管理突出问题,找准新的起点和着力点,制定严谨务实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稳步增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科学完善,公安、城建队伍综合素质明显提高,交通秩序明显改善,交通拥堵得到缓解,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意识得到增强。一等、二等管理水平城市要继续创造新经验,发挥好示范作用。要做好异地交通违章信息转递工作,建设“停车管理示范街”,深入开展“交通安全社区”活动,大力整治行人、非机动车违章。三等、四等管理水平城市要深挖潜力,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成果,清理各类违章占道行为,整治机动车严重违章,解决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的问题,建立完善的交通设施体系。2003年,每个城市都要结合管理实际,创造一、二个“精品工程”。

  四、评价项目

  2003年评价工作以《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指标体系》(随后下发)为主要依据,围绕“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等方面实施评价。评价指标分为基本指标与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基本指标适用于所有城市,附加指标适用于对应类型城市。评价结果同时考虑工作进展和效果。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2003年4月至10月)。科学分析管理现状,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长远目标,狠抓基础工作;总结工作经验,明确工作重点,发挥工作优势,打造“精品工程”;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进程;加强综合治理,净化静态交通;推动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促进城市环境改善;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努力达到预期目标。

  2003年,公安部、建设部将加强宏观指导,做好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重点抓好36个大城市和一等管理水平城市的指导工作。省级公安、建设部门要全盘谋划,落实任务,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要于4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公安部、建设部。

  (二)评价、总结阶段(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总结工作,汇总数据,按程序开展评价。评价采取申报制,省级公安、建设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本省各城市的初评工作,并将结果于2003年10月底前各自分别报公安部、建设部,各直辖市公安、建设部门将自评结果分别直接报公安部、建设部。公安部、建设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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