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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关税”营运车辆在内地停留不得超120天/年
发布时间:2021-6-2216:57:37来源:海南日报作者:未知点击量:618   

  为切实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工作,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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