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条例》明确多项无障碍便利措施,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应当设置扶手、轮椅专席或者专区、坡板等无障碍设施、设备,安装字幕、语音报站装置。本市逐步建立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方便听力、视力障碍者出行和换乘公交。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旅馆、酒店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客房。
《条例》明确,本市提供政务服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此外,110、119、122、120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
无障碍社会服务方面,本市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应当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员予以协助。符合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条件的听力障碍者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此外,《条例》明确,视力残疾人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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