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及时解决部分群众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出现的停车收费问题,切实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阶段性减免停车收费的通知》。
减免时间为,自2021年12月23日零时全市实行封闭管理起,至机动车停放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解除封闭之日止。
减免对象(涉及车辆)为,本通知涉及车辆是指因疫情防控提级管理滞留相关停车场所,自封闭管理之日起至解封之日止,期间无外出记录的机动车。
减免范围和标准: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长途汽车站、医院、旅游景区、高铁西安北站、西安火车站、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免收封闭管理期间滞留车辆停车费用。
住宅小区内(含公租房、廉租房),疫情防控期间因走亲访友或其他原因滞留小区的临时停放车辆(含滞留在小区临街商铺前停车场的车辆),停车收费按照本小区物业公示的室内或露天包月停车费标准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或无包月停车费标准的住宅小区,按照室内不超过80元/车位·月、露天不超过60元/车位·月标准收取,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计时收费标准收费。住宅小区原停车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原标准执行,鼓励住宅小区免收停车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对因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滞留车辆的停车费予以减免。
《通知》明确指出,2021年12月23日零时前和机动车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明确解除本小区、停车场封闭之日后,停车费按照停车场原定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收取。因车主处于隔离状态无法取车,减免时间需延长的,以车主提供解除隔离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对原停车场内因疫情防控包月到期未能及时续费的车辆,收费按原包月收费标准予以续费。(记者 骆妍)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