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说明。据介绍,《条例》涵盖了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保护区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多方面的制度设计。
据介绍,随着兰州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交通顺畅和快捷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兰州市发展的关键因素。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多层次、立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是解决交通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地方立法理顺轨道交通管理体制,明确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及监管职责,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依法授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处罚权,对兰州市轨道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与高质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巡查频率不应低于每三小时一次等11项义务。同时,明确了12类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禁止行为,其中包括在轨道交通车站、通道、出入口和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等;在车站、列车内推销、售卖产品或者服务、发放广告、进行扫码推广活动;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逆行、推挤、嬉戏打闹;在车站、列车内、出入口等处,躺卧、踩踏座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擅自表演歌舞或者进行网络直播。(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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