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发文表示,其在万花一路因违停被贴了告知单,却没有受到处罚——该网友通过“蓉e行”发现,首次违停被给予了警告而不是罚款。哪些行为适用于“首违免罚”?成都交警就此进行答疑。
4月9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成都针对机动车违章停车实行“首违免罚”的处罚方式。据了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出台后,全国各地开始陆续推行针对机动车的“首违免罚”处罚方式,成都当前也属于机动车“首违免罚”城市之一。当机动车出现以下15种违法行为时,适用“首违免罚”:
(一)不按规定停车;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七)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
(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十一)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十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十四)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
(十五)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闫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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