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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东胜九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发布时间:2009-5-180:0:0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作者:未知点击量:2918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部交管局《关于加强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精神,东胜区交警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推出对轻微违法行为教育为主的方式,发挥警告处罚的功能,对以下九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实行执勤交通警察记录后,口头警告后放行。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现场的,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二、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清除或排除妨碍的。 

    三、机动车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提供车辆检验、交强验证明的。 

    四、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当事人当场粘贴或悬挂的。 

    五、驾驶机动车在行车道内停车等候信号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能及时提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经查询当事人确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经交通警察指出消除违法行为的。 

    八、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禁令标志通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除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经交通警察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口头警告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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