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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开展交通整治 高速路最高时速不超120公里
发布时间:2006-7-280:0:0来源:齐鲁晚报作者:点击量:4053   
  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切实加强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路段的交通事故预防,从今日起到9月底,我省交警将在青岛、淄博、潍坊、济宁、聊城五市和京沪、京福、同三高速公路山东段、济青高速公路,国道205、105、204、206山东段,省道329、804、218、342等重点路段开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最高时速不得超120公里

  25日召开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草案明确禁止在高速公路两公里可视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和废物等行为,对进入高速公路、进入高速公路收费站以及在服务区内的车辆进行了限速规定。

  草案对高速公路上最低时速和最高时速作了规定,即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高于100公里。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在服务区内不得超过20公里。

  每到麦收秋收季节,高速公路两侧焚烧秸秆从而影响通行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草案在第三十七条专门作出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二公里可视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和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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