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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07-6-250:0:0来源:河北日报作者:剑英点击量:3421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日前,省政府公布了《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该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

  按照《规定》,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省政府报告。

  《规定》要求,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利用有关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此外,该文件还对通行、交通安全保障、事故处理与援救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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