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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交通罚款禁收天价滞纳金
发布时间:2009-3-310:0:0来源:公安部网站作者:未知点击量:2374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即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明确,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本身。之前的“天价”滞纳金罚款单也不再生效,改为按照新规进行处理。

  据统计,2008年上半年,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到总量的30%。但是,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当前有个别车主因未及时缴纳罚款,最后滞纳金的额度竟然超过了罚款数额。《规定》在公安部政府网征求意见时,网民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绝大部分人要求对加处罚款总额做出限定。

  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做出规定。据悉,目前已有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但无一对此做出限定。为此,《规定》要求,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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