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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0-3-10:0:0来源:新闻晚报作者:王建慧 顾卓丹点击量:2109   
    记者昨天从市交通局港口局获悉,《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在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将“限流”和“停运”的具体规定列入其中。

  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如乘客拒不接受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首次将运营方可以采取“限流或停运”的具体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办法》明确,当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如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如轨交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运营方应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此外,如果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方应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要求运营方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在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期间,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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