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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立法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
发布时间:2010-11-170:0:0来源:大众日报作者:姜玉泰点击量:2095   
    要想当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一条是取得驾照且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不得承修已报废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包含这些内容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形成。 11月 15日举行的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该草案修改稿提交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

    大中城市面临日益严峻的行车难

    如今的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堵车问题。不少专家以及公众都认为应当进一步发展公共交通,以此缓解行车难、停车难。

    记者注意到,草案修改稿采纳了大家的意见,作出了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鼓励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

    新增出租运力须开听证会

    现在,出租车已经成为城市中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要确保乘客的安全,出租车司机的驾驶技能、安全意识至关重要。

    草案修改稿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有营运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明。

    草案修改稿中还规定,城市或县人民政府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力,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教练不得擅自减少学时

    不少公众都对当前的驾驶培训服务质量颇有意见。记者发现,在草案修改稿中,对此也有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得采取异地招生、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其培训资质证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禁止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并且,在草案修改稿中,特别增加了“不得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内容。

    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在机动车维修经营方面,草案修改稿也有一系列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目前,在草案修改稿中又特别补充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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