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地税局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将于1月1日开始,本市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保险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地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需查验行驶证及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其中,对于新购置及载客汽车排气量在1.0升(含)以下的车辆,还需查验车辆登记证书。
此外,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征收人员需查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所有权变更年度完税凭证。
针对异地缴税问题,对于在北京市登记的车辆由外地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到本市税务机关录入完税信息的,征收人员将在查验行驶证及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的基础上,经所长审核同意后,再进行信息采集。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