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省各市应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准备和正在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内容之一;已经编制完成新一轮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坚持合理分层,集约、高效、有序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地下车库、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和国防建设等需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三是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履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规划审批手续。全省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情况,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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