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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2012年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1-5-240:0:0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吴亚东 刘百军点击量:1984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上午首次向本报记者披露,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5月19日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有47条,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仔细阅读规定,发现有不少条款让人耳目一新,尤其是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相关规定可以说走在了全国前列。比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依法用于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

  该条还明确“对于垫付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有权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其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依法扣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申请继续扣留事故车辆至垫付费用追偿完毕或者达成偿还协议。

  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或者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与赔付。

  此外,第三十六条第十三款还规定,在桥梁、隧道、城市快速路发生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将对当事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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