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青海:《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指数等级》标准实施
发布时间:2012-8-200:0:0来源:中国气象报作者:戴随刚点击量:2167   

    为了更好地落实“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战略发展理念,由青海省气象局编制的《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指数等级》地方标准近日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7月起在青海省实施。据悉,青海省是全国首个实施《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指数等级》地方标准的省份。

  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1年8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19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占机动车总量的45.88%。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公众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比世界平均水平高出许多,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在排除人、车、路等因素外,天气条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青海省《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指数等级》在制订过程中,编制人员在查阅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本省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与当时的气象条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咨询,本标准通过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天气条件影响,从而对交通安全指数进行定级,最终确定了以气温、风力、雾、霾、降雨、降雪和沙尘天气七种气象指标及天气现象对机动车交通安全的影响因子的变化制订出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指数等级,以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指数等级》符合机动车交通安全的要求。

  青海省《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指数等级》的实施可以给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对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起到有效地提示,从而达到增加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经济及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