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闻
新闻检索
按年份检索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专家称时速超20公里电动车不可能划归机动车
发布时间:2012-9-40:0:0来源:北京晨报作者:王彬 邹乐点击量:2106   

    9月1日起,《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国标”)正式实施,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新国标已经实施三天,但是超标电动自行车还在街上跑,商店里也还在卖,新国标将会在北京何时,以何种形式落地,市民非常关注。

    经销商:不把新国标当事儿

    昨天下午,北新桥的一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店内,选购电动自行车的顾客络绎不绝。“这车能跑多少?”顾客最关心速度和电池的续航能力,“跑40没问题。”店员回答,有的车型能跑到时速60公里。

    对于新国标的消息,店员表示不知情,“新国标实施了又能怎样,顾客不会买速度慢的车,也不会有人真去查。”店员称,现在交警查处的重点是燃油助力车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很少有人管。

    在另一家店里,外观威猛的电动自行车很受顾客喜欢,“这车得有50公斤,挺结实的。”店员说,外观像摩托的电动自行车销路不错,很多顾客喜欢这种样式。对于新国标颁布的情况,店员有所耳闻,“如果超标不让卖,我们就不卖了,反正现在没有人管这事。”不过店员坦承,这些电动自行车因为速度快都上不了牌照。

    市民:希望早日按新国标来规范

    刚买了电动自行车的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买了新车在路上骑,发现别人的车都比他的快,他找到店里,店员称按照国家标准,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店员告诉我,如果我愿意,可以把限速开关拆了提速。”吴先生说。

    不过,即使顾客喜欢购买这些高速的电动自行车,其他人却对高速电动自行车比较担心。“出了不是一起两起事故了,骑电动自行车都能撞死人。”市民刘先生表示,希望有关部门早日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管理,以便减少对道路上骑自行车人和行人的安全威胁。

    交管:将研究相关措施

    交管部门对于新国标的实施比较关注,很多交警近日也在谈论新国标如何实施。一位一线交警表示,超速电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其威胁不亚于摩托车,交警虽一直在加大力度查处,但因不能凭眼睛判定是否超速,需要进一步鉴定,处理起来费时费力。

    “如果严格按照新国标执行,今后的管理会更有效。”这位交警认为,速度快的电动车如纳入机动车管理,可以通过查验驾照、车牌等手续,避免无牌车、非司机上路。不过,交警提出,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车若进入机动车道路行驶,会给交通带来一定压力,“也许禁止超速电动自行车上路,也是一种结果。”

    记者了解到,目前本市尚无应对新国标的配套措施出台,交管部门将会根据新国标的有关规定,研究相关的措施,会及时告知市民。

    ■专家说法:“电动自行车划入机动车是误读”

    昨天,有媒体报道称“时速超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将划归机动车。”本报记者昨天向《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制定协调小组专家、中国自行车协会助力车委员会主任委员陆金龙求证,他表示,该说法是对标准的误读,“电动自行车不可能划入机动车。”

    陆金龙介绍说,在《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出台后,国家标准委联合公安部、交通部以及有关专家先后召开了两次研讨会,明确了三个意见。一是近期不会出台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新管理办法;二是正在修订中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其修订将不受限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三是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修订完成后,机动车标准中有关电动自行车的表述将基于此做梳理和修改。

    记者获悉,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修订到第十一稿,有望明年面世。新国标出台后,将在行车、防盗等安全问题上有更高要求,对重量和时速将适当放宽,最大时速可能会从20公里放宽到28到29公里。

    ■延伸阅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曾暂缓实施

    2009年,国家标准委公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该标准本计划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发布后,争论激烈。有业内人士称,按此标准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可能需考驾照、上牌照、买保险,甚至要在机动车道与汽车同行。而2000多家电动车生产企业也面临生存危机。随后,中国自行车协会以及各地方协会先后向国家标准委递交申请,请求暂缓实施或撤销有关国标,并建议尽快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当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委通报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