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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交通工程项目将陆续开工
发布时间:2008-11-200:0:0来源:半岛晨报-海力网作者:未知点击量:1852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区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辆迅猛增加,道路交通制约经济发展的情况日益显现,路与车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剧,城区道路更加脆弱。

  作为全市交通大动脉的辖区“一桥和一路”(香炉礁立交桥和东快路),交通拥堵程度更是比较严重。西岗区委、区政府联同城建、财政、安监、教育、交通等职能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行动,重点排查治理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隐患问题,并适时提出解决方案以切实解决交通拥堵带来的问题。

  大力宣传交通安全

  “三规范”建设活动、迎奥运文明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百日行动”,各项活动的有序开展,目的就是为了在宣传交通安全的同时,能够真正从百姓口中了解到有关交通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2007年,西岗区开通了“天眼”(数字视频监控系统),专门帮助区交警大队建设一套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使其路口监控率大幅提高,为西岗区主干线交通不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情况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提前整治 各个击破

  为应对香炉礁立交桥施工改造,在近半年的道路施工期间,西岗区交警大队克服困难,切实把施工路段和主干线交通排堵保畅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场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提前整治香炉礁家具市场沿线存在的周六、周日“马路市场”占路问题;西岗区交警大队专门成立保障施工路段交通顺畅的“突击队”,“一把手”领导带头坚持上路执勤,跟进组织落实施工路段排堵保畅“八条措施”,破解了诸多难题,在全面保证施工进度的同时,切实把道路施工带来的交通拥堵程度降至最低。截至香炉礁立交桥施工改造完成,没有形成交通“热点”问题,不仅如此,还为应对城区重大施工新课题积累了保畅的经验。

  看现状 投巨资抓交通

  本市城区道路拥堵,主要集中在香炉礁立交桥、东快路、东北路立交桥的桥上和桥下路段,连带引发疏港路、中山路、华北路、长春路等城区主干线交通不畅;主要多发于高峰时段,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道路施工作业期间,以及主要假日和旅游旺季时段。

  现状:6因素导致交通不畅

  有数据显示,本市中心城区整体地形为北高南低,北宽南窄,城区交通难以形成平原地区开阔式通达格局。

  目前,中心城区的中山区道路主要以中山广场、港湾广场、友好广场、三八广场、二七广场为中心,向四周呈放射型,交通具有起点和终点的特点;中心城区的西岗区道路为中心城区的连接区域,交通具有途经的特点;中心城区的沙河口道路则以联合路、白山路、中山路、西安路等为主,呈棋盘方格状;中心城区道路整体被中长铁路一分为二,造成南北狭长而东西不长。

  针对城区日益拥堵的道路交通状况,本市相关专家曾给出地理条件、人口增加、车辆增加、城区连接不畅通和道路总量增长缓慢这五项直接导致城区道路不畅的原因。事实上,还有人为因素。

  解决:9大项目将陆续开工

  交通拥堵问题已引起大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关注,为将这一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损国际性城市形象的问题提早解决好,市委、市政府已把解决道路交通问题作为今后一段相当长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目前,市委、市政府拿出25亿元,用于城市重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出台《2008年加强城乡道路交通管理10件实事》,其中的6项实事涉及解决城区道路拥堵问题。

  下一步,按照本市重点工程施工计划,进出市区第二快速路工程(东联路)、中山路西段快速路工程、迎客广场立交桥建设工程等9个项目陆续开工,道路施工涉及中山、西岗、沙河口和甘井子四个中心城区。不言而喻,未来一段时间内,因道路施工给中心城区带来的交通压力还将继续和增大。

  以案说法

  没信号灯,撞车咋办?

  事故经过

  2007年3月某日7时许,金州区五一路检测线路口(该路口为平交、标准T字形交叉口,无交通信号控制),郭某驾驶面包车沿五一路由南向北直行。当吴某驾驶轿车由东驶进路口向南左转时,双方在路口内相撞,致轿车上两名乘客死亡。

  经现场勘查、对当事人讯问及检验鉴定综合分析,事发路段五一路为南北走向,路中设有隔离带,为双向六排机动车道,而东西方向为无名路。两路相交的路口内无任何交通信号控制。郭某以时速60~70公里的速度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在五一路的紧靠中心隔离带的快速车道内行驶,行经事发路口时与吴某驾驶的沿无名路由东向南左转的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自述在驶入路口时均未发现对方。面包车的正前部与轿车的左侧前后门处相撞。

  成因分析

  本次事故发生在T字形交叉路口,两车分别由两条路进入路口,形成了交叉点。两车没有停车瞭望,没有让行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认定意见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双方的让行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遵守: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为此条款二、三项是平行关系,其中存在矛盾,结合本次事故即是依据第三项规定“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还是“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这也直接决定了双方的责任认定。

  最终认定

  本案中吴某驾驶车辆通过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次要原因。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吴某负事故主责,郭某负事故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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