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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新规:损失三万元以下交通事故简易处理
发布时间:2005-10-190:0:0来源:金羊网作者:杨静 邓婕姝 宋毅 林秋月点击量:2457   
  记者前天从深圳市公安交警局获悉,该局日前出台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对巡逻勤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恶劣天气交通管理、路面维护和施工安全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等内容作了相应规定。据悉,该规定从本月开始实施。

  该规定要求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勤务方式应以机动巡逻和设立岗点执勤相结合,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在遇有雨、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高速公路交警部门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利用可变情报板、活动交通标志准确发布气象及路况信息、交通管制信息,设置交通管制的标志、设施等措施,通知并协助相关收费站根据能见度情况限制部分车型、车种驶入;向驾驶人和乘车人发放警示卡,设置预告信息牌,或者利用车载显示屏告知恶劣天气、采取的措施以及措施预计持续、结束的时间等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高速公路交警将从严处罚,对异地违法车辆及驾驶人,应将交通违法信息及时转递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高速公路入口发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车辆能够移动,且仅造成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人员受伤,但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高速公路交警应当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在快速处置现场后,符合机动车单方事故,未造成建筑物、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损坏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或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且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警将使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理条件,且当事人共同口头请求调解的,执勤民警应当进行当场调解。交警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白天或能见度大于500米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后进行;夜间或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车辆从事故发生地点最近的匝道口驶离高速公路,到达确保安全且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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