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管新添“3大铁规” 新建项目看交通“脸色”
发布时间:2006-8-220:0:0来源:新安晚报作者:胡佩点击量:2753  
21日上午,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王爱华向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作《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情况说明,修改草案一旦被审议通过,将增加3条新的城市规划管理举措。
新建大项目看交通“脸色”
早在2003年,合肥市规划局与市公安局曾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分析的通知》。根据实践经验,草案新增第15条拟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建设项目实施交通影响分析制度,项目施工前需由专业交通研究机构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报告。
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包括:客货站场和码头、物流中心、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在城市主次干道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及主次干道交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的公共建筑(含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的居住区;各类大型市场等。
国有土地出让按规定使用
借鉴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草案新增第21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之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提出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出让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出让方和受让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否则将追究更改方的法律责任。
工程许可使用性质不准改
为防止建筑物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性质,避免因而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的情形,草案新增第40条明确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许可证照。
王爱华介绍,《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部分条款与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修改草案对原办法修改15条,增加3条,删除3条及合并1条,已于日前经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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