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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规:6分钟内车要撤离
发布时间:2006-9-150:0:0来源:福州晚报作者:陈海东点击量:2924   

  福州市对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出台了新规定。今后,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双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如果对事故的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高峰时段事故车辆应在5分钟内、平峰时段应在6分钟内撤离现场。市交巡警支队的相关负责人14日告诉记者,新规定旨在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避免因事故造成的道路堵塞。

  没有人身伤亡的,当事双方应立即撤离现场

  按照规定,凡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物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双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应当告知报警人,请当事人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车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和事实等状况,由当事人各方签名后,立即将车辆撤离现场,迅速恢复交通,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同时,对于上述事故,“110”指挥中心交通指挥台会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保险公司报告,由保险公司会同被保险人核定损失,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110”指挥中心已经登记备案,则无须派警力到场处理。

  有争议的事故,市区五六分钟内车辆要撤离

  当事双方一旦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110”指挥中心应当立即通知辖区派出所GPS巡逻车值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值勤民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到场后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报告,并迅速拍照和记录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车型车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和事实等状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向“110”指挥中心报告“现场已经撤离”。其中,处置的时间规定为:高峰时段,市区5分钟以内、其他地区7分钟以内;平峰时段(非高峰时段),市区6分钟以内、其他地区8分钟以内(计算处置时间从民警到达现场开始,至现场拆除为止)。指挥中心将对每起交通事故的处置时间进行核对、备案。

  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民警拍照后将强制撤离

  对于上述事故,值勤民警应直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各方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持《福州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相关凭证向责任方或各自投保公司定损理赔。

  对于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拒不撤离现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规定,民警予以拍照后立即强制撤离。事故车辆可以由当事人或民警驾驶(必要时可以使用拖、吊车)将车辆扣留到派出所或者就近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等场所,并责成当事各方到派出所处理。而值勤民警达到现场后,遇有车辆损坏自身无法移动的交通事故,应当采取施救措施,迅速将车辆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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