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天津市新修改、出台《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新规定要求各单位都要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如果哪个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将被处500元罚款。
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这个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单位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管理不力,致使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罚款;本单位交通违法行为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个指标,将被处200元罚款;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并致人死亡或肇事后逃逸的,每超一起,将被处1000元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每超一起,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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