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本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外埠长途客运车辆,不接受处理不得发车;从事专业运输的司机,三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或累计积分满12分的,不得驾驶专业运输车辆。”日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从2006年11月3日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七十天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部分,即“交通安全宣传”、“客运企业及驾驶人整顿”和“道路通行秩序整治”。目前,各交通支大队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与各区县政府相结合,组织专门警力深入单位、社区、村、学校,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通过召开挂图巡展、播放专题片、发放材料、测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学生、居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宣传,深入货运、危化品运输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逐车逐人开展安全教育。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还将统一印制2万册《幼儿交通安全教材》,向全市1700所幼儿园发放。
此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车管对外办公大厅、事故处理休息室、检查站、执法站、对外网站、户外显示屏,以及机动车检测场、考试场、交易市场、培训学校等场所,采取张贴挂图、悬挂横幅、发放材料、播放教育片等形式,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
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队要会同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共同对辖区客运企业及其所属车辆的安全状况、营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从业资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得从事客运车辆营运;对虽然取得从业资格,但2006年以来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或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一年内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要监督所属企业将其调离岗位,不允许继续参加营运。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还组织警力,深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超标、亡人交通事故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会同监察、安监等部门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做到发生一起,追究一起。凡未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据悉,11月底前,督促拥有旅游、市郊长途、远郊区县间客运车辆及水泥罐装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的单位安装行驶记录仪。已安装完毕的单位,要定期采集、分析行驶记录仪的数据信息,评估驾驶人安全驾驶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在路面秩序整治中,各交通支大队将警力重点部署在事故多发点段、高速公路、山区公路、长途客运线路,通过设岗检查、巡逻管控、定点测速等形式,大力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重点整治高速公路、国道、主要市道和旅游路线行驶秩序。
充分利用全市16个进京办证处、28个治超点,全天24小时加强对客车、大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发现和查处客车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超员客运车辆要坚决卸载转运,严禁罚款放行,对疲劳驾驶的驾驶人责令就地休息。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和车主的责任。对拉运危险品(含剧毒品)车辆,严格按规定办理《危化品通行证》,凡手续不全、车辆安全状况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劝返。凡是在本市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外埠长途客运车辆,不及时接受处理的不予换证,长途客运站不得予以发车。
另外,在专项行动期间,不间断地开展全市性的夜查行动。严格查处超速、酒后驾车、无牌无证驾驶、夜间闯红灯、发生事故或故障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版权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城市交通”版权均属城市交通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否则即为侵权,本网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城市交通”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件,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3. 如您(单位或个人)认为本网某部分内容有侵权嫌疑,敬请立即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58323220。